「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4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正式施行期程由行政院核定,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白麗真今天指出,已經收到行政院發函,核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111年5月1日上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整合,包含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新增津貼補助
1.勞工在受傷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可申請照護補助和器具補助。
2.在進行職能職能復健期間,可領取復健津貼最長180天。
3.因有些職業病潛伏期長,如果退保後診斷為職業病,也可申請醫療、失能、死亡津貼等。
專法也擴大加保對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特別加保三類對象
一、自然人雇主及其受僱勞工:如工頭及其僱工,得由雇主申報自己及員工加保。
二、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如平台外送員及街頭藝人,得由勞工個人申報自己投保。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童工:如童星,可由受領勞務者為其申報投保。
要留意的是,特別加保的保險效力是從保險費繳納完成的實際時間起算,申請加保但未繳費完成,仍無法獲得保障。
金先生任職於中小企業螺絲廠擔任司機一職,某天在上班途中遭遇追撞,造成受傷住院。出院後回公司續職,公司追討住院期間因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給付全薪之薪資部份,便擬同意書要求金先生從勞保職災及商業保險給付中退回款項交付公司。金先生腳傷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任職公司也未保障員工權益。
期待新法上路後,希望像金先生一樣職場弱勢一族有更大的保障,也對於違規不守法的公司有更嚴厲罰款制度,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