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因染疫「住院」診療,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亦可申請。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狀況一:執行職務接觸covid-19病患而確診

佐證資料:可就近向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網絡醫院尋求評估及診斷取得職業傷病診斷書。可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

勞保給付:職業傷病給付

狀況二:非因職務接觸而確診COVID-19

佐證資料:傷病診斷書正本。

勞保給付:勞保傷病給付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提出申請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

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請領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申請手續:

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醫學檢查者,另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不幸勞保本人死亡,其遺屬得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申請手續:

①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③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遺屬請領順序:

①配偶及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受扶養之孫子女

⑤受扶養之兄弟、姊妹